鄂国资法规〔2020〕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办),省出资企业,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推动国资监管机构进一步转变监管职能,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国企改革“1+N”系列重要文件,我委对截至2020年10月15日印发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件,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6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3件)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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