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部门、各所出资企业:
我委制定的《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本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省直部门、所出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及时报我委备案。
二、各省直部门所属企业500万元(账面值,不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相关省直部门决定或者批准,并对其作出的决定或者批准事项负责。省直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加强管理和检查,并要求所属企业尽快制定、完善有关产权转让管理制度。
三、各所出资企业所属企业的一般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