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04]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经研究,现就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原由省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