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含省属垂直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