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字〔2014〕169号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各设区市国资委,定州、辛集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国家出资企业加快结构调整,优化产权配置,降低改革成本,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精神,现将促进我省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下同)确定股权比例。
本通知所称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