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资发〔2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非控股式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