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