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资〔2023〕48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