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确保财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国家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反映企业年末资产、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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