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土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含原划拨用地)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地下建筑物),含境外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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