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入库时间:2024-07-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财关税〔2024〕18号

上海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国发〔2023〕23号)相关要求,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暂时进境修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 ……
继续阅读(剩余:71.0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556252024070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