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入库时间:2011-11-24|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规定自1996年9月28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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