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引黄工程运行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0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引黄工程运行管理,发挥引黄工程生态效益,补充引黄区域灌溉用水,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引黄工程的工程管理、水量调度、水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引黄工程,是指渠村、位山、潘庄、李家岸等引黄工程输水干线的河道、渠道,以及涵闸、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黄工程的统筹管理,其所属的引黄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