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单位)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资产处置的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