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和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罚没、追缴、募集(以下统称征收)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