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包括:信用行为的认定、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修复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主要包括:
(一)经行政许可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