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02年10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7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