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丽江地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职工。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3、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退休人员。
4、城镇个体劳动者可自愿参加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地、县分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