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持登记证书副本,到驻地的市、县(市)、长清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发生增减时,应当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职工退休时,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于30日内到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变更手续。
第四条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际收入计算。
第五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缓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