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法[2005]56号
各设区的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等各类资质审批制度,规范资质申请和审批行为,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含增项、升级,下同)的单位,应当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资质初审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查询、信函联系、电话咨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资料中的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及业绩、设备的真实性、是否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由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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