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2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的681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29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61件,予以废止的177件。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13件、已自动失效的80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此外,区划类、规划类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责任单位牵头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