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入库时间:2022-03-15|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浙政办发〔2022〕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要求,坚持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原则,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
继续阅读(剩余:81.59%)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12435320231218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