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藏国资发〔2019〕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市政府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各级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或子公司)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本办法所指企业层级,市属国有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二层级企业,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