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入库时间:2023-06-01|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国管办发〔2023〕1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

(一)培训对象。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退休或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具有副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 ……
继续阅读(剩余:84.06%)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3480420231213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