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入库时间:2018-02-2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沈晓明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在其他省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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