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17〕77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衔接落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所属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与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