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5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20年5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2部自治区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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